河南皓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南皓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02民初11201号
原告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186号四区4号楼7M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宏亮、**,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皓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皓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