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昌电梯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河南恒昌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4857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乐湖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372985XJ。

法定代表人:林耀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广东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商务中心区水木清华园11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53367164U。

法定代表人:孙玉伟。

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昌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连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惠玲

书 记 员 李洁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4857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乐湖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372985XJ。

法定代表人:林耀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广东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商务中心区水木清华园11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53367164U。

法定代表人:孙玉伟。

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昌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三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连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惠玲

书 记 员 李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