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创精工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天创精工音响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4民初1988号
原告:***,男,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天创精工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号*号楼***层附*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天创精工音响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