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民终9697号
上诉人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纵联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陶胜花、陶胜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黄平
法官助理杨丽
书记员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