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5365号
原告:杭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国丰大厦1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3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杭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建设有限公司未于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