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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5365号 原告:杭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国丰大厦1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3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杭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建设有限公司未于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