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1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A座五层509。
法定代表人:唐明,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金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南路兴贤坊34号一楼自编106室。
法定代表人:戚建权,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金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8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于2021年1月18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梁淑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穆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