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航艺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金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申33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航艺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16号1051室。

法定代表人:吕军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鑫,男,北京航艺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州金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南路兴贤坊34号一楼自编106室。

法定代表人:戚建权,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航艺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艺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金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5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航艺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有误。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供货证明及证据材料。二、再审申请人方张石政签字确认的《关于广州金霸与航艺通公司材料款说明》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且庭审过程中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原件,没有对原件进行质证。三、通过《关于广州金霸与航艺通公司材料款说明》,结合双方签订的《加工订货合同》,原审判决135万元中的10万元系双方合作的哈尔滨西客站站房项目最后材料款,不应当在本案原审中一并解决。四、原审法院判决后,没有将原审判决有效送达给再审申请人,造成再审申请人丧失上诉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员工张石政签字确认的《关于广州金霸与航艺通公司材料款说明》在原审法院庭审中出示了原件并进行质证,原审判决亦按照再审申请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到再审申请人的住所地并予以签收,故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中所称与原审卷宗中记载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再审申请人所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原审判决中的10万元不应当在本案原审中一并解决的问题,本案航艺通公司认可金霸公司曾向其供货,《关于广州金霸与航艺通公司材料款说明》对双方之间货款进行了结算,其中包括双方合作的哈尔滨西客站站房项目最后材料款10万元,航艺通公司员工张石政在上述说明上签字确认航艺通公司应付款项共计为135万元,现航艺通公司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航艺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航艺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孙颖颖
审  判  员   陈剑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车艳丽
书  记  员   蔡 娜
书  记  员   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