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辖终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于长水,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金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戚建权,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金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10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产生的纠纷为“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规定:该案应由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广州金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金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共区铝制品供应合同》系上诉人为成都地铁项目所使用。地铁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意义上的铁路,案件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郑国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