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2184号
原告:广州金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南路兴贤坊34号一楼自编1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6层01、02、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金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金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金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