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17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晨基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经六路2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杭州埃摩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338号A幢3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仪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杭州晨基住工科技有限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埃摩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395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所提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