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晨基住工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宝通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萧执民字第9377、9379、9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宝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晨基铝业有限公司、上海增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中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加工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于2014年4月至5月分别作出的(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643、617、4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宝通实业有限公司等三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杭州宝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晨基铝业有限公司、上海增友工贸有限公司分别已受偿109231元、22696元、13477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9377、9379、93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