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691行初794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19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79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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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