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能新型护栏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东能新型护栏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4民初9419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旗,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能新型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16号1号楼东1单元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东能新型护栏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5元,减半收取计***2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