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4民初9419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旗,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能新型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16号1号楼东1单元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东能新型护栏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5元,减半收取计***2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