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浩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何姣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东能新型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梅,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浩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东能新型护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20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207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浩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