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品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品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财保88号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人民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大观园·家天下A区。
被申请人:安徽品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东侧北城世纪城A4区吉徽苑18幢3303室。
法定代表人:*小康。
申请人**胜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品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43800元。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品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438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239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