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寿丰建设有限公司

凤台县恒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寿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21民初1165号
原告:凤台县恒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刘集镇山口村十七队。
法定代表人:詹同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寿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庄墓镇政府院内1-1号。
法定代表人:范长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台县恒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寿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台县恒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恒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凤台县恒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凤台县恒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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