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巢湖市方圆管道总汇、**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186号
申请人:巢湖市方圆管道总汇,住所地巢湖市长江东路金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81MA2P7GJX60。
经营者:邓英俊,男,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向阳苑C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巢湖市。
被申请人:安徽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银屏镇三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YC658C。
法定代表人:施俊玲,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巢湖市方圆管道总汇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邓英俊、徐应飞以其名下共有的位于巢湖市××道××道××栋××单元××室房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邓英俊、徐应飞名下共有的位于巢湖市××道××道××栋××单元××室[皖(2016)巢湖市不动产权第0494527]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1120元,由申请人巢湖市方圆管道总汇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贾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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