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民初6047号
申请人:江西西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63329313030,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大道929号(西河)。
法定代表人:方柱,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强,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0257354。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京京,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1035990。
被申请人:南昌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6X5N59Q,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赣抚西堤龙韵大厦(龙韵花园)A座一层东区1166室。
法定代表人:邓付飞,系总经理、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江西西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南昌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西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江西西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6433132181820200000143)。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西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胜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俊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