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笃行建设有限公司

庆云兴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笃行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1380号之一
申请人:庆云兴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祥云国际小区19号楼。
法定代表人:路兴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如信,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安徽笃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草庙社区村民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3YPC8D,电话:0551-6366****。
法定代表人:张伟华。
被申请人:桂延松,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人庆云兴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笃行建设有限公司、桂延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鲁1423民初1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笃行建设有限公司、桂延松名下账户及账户存款518478.9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二、保全担保人周云英名下的鲁NP××**号东风日产牌EQ7204AC小型轿车的车辆手续。保全期间为一年。2022年8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因原告与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法院解除上述保全事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桂延松名下的账户及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玉珍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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