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联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民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路***谷产业科技园高层厂房7层70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D1G1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新型显示产业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WG1JW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联精密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区人民法院(2023)皖0403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用,本院未予批准。其在接到本院不同意缓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按照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