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3民终8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市春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英达路15号楼4单元02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岗,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周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凤鸣新区9号楼2单元6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加根,陕西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鸡市春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周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18)陕0323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宝鸡市春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宝鸡市春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18)陕0323民初5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宝鸡市春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上诉人宝鸡市春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上诉人宝鸡市春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荣辉
审 判 员 姚 坤
审 判 员 刘勇东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琼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