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腾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内蒙古腾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302民初4152号
原告乌海市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路彩荣,局长
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政府**。
被告内蒙古腾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景恒泰大酒店****。
原告乌海市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告内蒙古腾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乌海市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海市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苗建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