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富威电梯有限公司

西安富威电梯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民终6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路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慕春,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富威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鹏,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富威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南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3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慕春,被上诉人西安富威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鹏、王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南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3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1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小平
审  判  员     尤永刚
审  判  员     文改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從熇
                          书  记  员     查瑶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