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民初521号
原告:**彬,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加格达奇区卫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被告:***,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被告:根河根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
法定代表人:强殿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哲,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彬与被告**、***、根河根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
立案后。**彬于2022年4月6日以**系案涉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系**雇主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根河根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彬撤回对根河根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东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昭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