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与瑞金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81民初2546号
原告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
经营者鲁博爱,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大、***,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金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德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慧权,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瑞金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11月20日以还需收集一些关键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瑞金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4元,减半收取5507元,由原告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宋东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