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瑞金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瑞金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81民初935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西省瑞金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代理人:**、***,*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瑞金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城西开发区小太阳宾馆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054426920C。
法定代表人:钟水长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格、黄贞,*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金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73391446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1年6月9日生,汉族,*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委托代理人:赖洁,*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瑞金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瑞金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瑞金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瑞金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宁馨
审判员熊丹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