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华宇消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华宇消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恒新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784执1082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华宇消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97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鹤山市恒新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共和镇工业西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华宇消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恒新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华宇消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0784执10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