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84执恢214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华宇消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97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鹤山市恒新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共和镇工业西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华宇消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山市恒新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鹤山市恒新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华宇消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对该撤回执行的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粤0784执恢214号案终结执行。
如鹤山市华宇消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