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84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华宇消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9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92159890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共和镇南坑村委会南兴村后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8641565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华宇消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244843.88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84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784执957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