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荟宏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临泉县荟宏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民初4582号
原告:***,男,195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云龙,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荟宏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564977941L。
法定代表人:韩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泉县荟宏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临泉县荟宏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汝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淑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