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冠科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冠科科技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润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4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冠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纪陈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溧阳市润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葛佩,该公司总经理。
厦门冠科科技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润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属溧阳市,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常州仲裁委员会2016常仲调字第0222号仲裁调解书由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