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冠科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冠科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902民初6035号
原告:厦门冠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纪陈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厦门冠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冠科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冠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冠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返还货款68461元及利息损失(从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9日起,***分批向其采购数字调谐器、CD播放机、前置放大器等广播设备货物。2015年2月13日,经双方结算,***结欠其货款72461元,并约定2015年2月15日前付款12461元,余款60000元分期付款;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付清。但至今***仅于2015年12月9日支付2000元,于2015年12月15日支付2000元,尚余68461元未付,已构成违约。据此,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9日起至2013年7月8日间,***从厦门冠科公司处多次购买数字调谐器CD播放机、前置放大器等广播设备。2015年2月13日,经双方结算,***结欠厦门冠科公司货款72461元,并约定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12461元,余款60000元分期支付(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5年11月30日前付清余款30000元)。但***其后仅支付4000元,余下货款68461元至今未付。厦门冠科公司经多方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上述事实有***签字确认并加盖厦门冠科公司公章的对账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厦门冠科公司与***之间的买卖关系,有双方签字、盖章的对账单为证,应视为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拖欠厦门冠科公司货款68461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厦门冠科公司向***履行了供货义务,***拒不支付相应货款,现厦门冠科公司请求***返还拖欠的货款68461元并支付从逾期付款之日即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厦门冠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8461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2月1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8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林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期限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