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526民初169号
原告***,男,42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
被告扎鲁特旗蓝石农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扎鲁特旗。
法定代表人魏垂如,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扎鲁特旗蓝石农机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双方达成协商为由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齐达来
审判员其其格
人民陪审员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