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国际(长春)高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元国际(长春)高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93执异10号
异议人(案外人):中元国际(长春)高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7月28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执行人:董辉,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高新区软件三路206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辉与被执行人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中元国际(长春)高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的位于长春高新区“澳洲城”小区2栋503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辉向本院申请解除该房屋查封,现案外人中元国际(长春)高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中元国际(长春)高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中元国际(长春)高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朱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