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1364号
原告: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支路103-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7077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8月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6号科技孵化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36679B。
法定代表人:叶诚。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天成缘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谭炼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岳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