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10540号
原告: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邓军,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文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建业,职务不详。
被告:赤***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文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建业,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受理了原告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赤***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泫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诗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