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执40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70770F。
法定代表人:邓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旎贤,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阳一,上海虹桥正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管委会综合楼**码91500101084656620P。
法定代表人:夏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2019)渝仲字第283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提出以下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设计费252万元,截至2019年9月1日的违约金846180.82元及支付从2019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剩余未付设计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2.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律师费5万元;3.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本案仲裁费42896元;4.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并到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渝FXXX**号、渝FXXX**号、渝FXXX**号车辆,本院已经对该三部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对所涉房屋进行了查封,但所涉房屋部分系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本院首轮查封的房屋上有案外人的抵押权登记。本院查封的车辆由于未实际控制,现无法采取处置变现措施。本院查封的房屋由于部分系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本院首轮查封的房屋由于存在很大的抵押债权,进一步处置,不符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利益诉求,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处置意见,该公司同意不进行下一步的处置。
对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本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仲裁委员会(2019)渝仲字第2839号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瑞武
审判员 熊 峰
审判员 杨尚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牟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