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5020号
原告: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支路103-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70770F。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汶,重庆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62661737A。
法定代理人:艾纯。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33元,减半收取4266.5元,由原告重庆市全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