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1777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荣生大楼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2635XK。
法定代表人:徐历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北路建委巷21号四楼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8091498J。
负责人:李小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鹏,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秀,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阜阳市北京东路259号,登记号342101310141209204。
法定代表人:刘凯军,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雨,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兵兵,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同日反诉原告阜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阜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阜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张满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泓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