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财保11号
申请人:中绿建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7883Y。
法定代表人:曹科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万石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湖塘科技产业园工业坊标准厂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25D0T2B。
法定代表人:陈官明。
被申请人:张权方,男,197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人中绿建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常州万石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权方、***价值262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万石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权方、***的银行存款26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绿建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张存华
审 判 员 陈**秀
审 判 员 王 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佳慧
书 记 员 罗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