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2执4930号
申请执行人:中绿建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万石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张权方,男,1977年10月29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15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中绿建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万石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权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4民终888号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常州万石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权方、***向申请执行人中绿建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071642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如有和解期限内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412执49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
审判员 戴 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