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2249号
原告***,1956年10月6日出生,男,汉族。
被告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管辖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武进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4460元,全额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