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马斯尔福实验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马斯尔福实验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运城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62号 原告:北京国马斯尔福实验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运城学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马斯尔福实验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运城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马斯尔福实验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北京国马斯尔福实验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