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马斯尔福实验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马斯尔福实验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年怀民催字第06896号
申请人北京国马斯尔福实验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立交桥旁加油站西侧5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国马斯尔福实验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北京国马斯尔福实验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汇票一张无效(汇票号码为,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29日,票面金额30000元,收款人江苏诚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出票行农行北京怀柔支行营业部,出票人账号)。
申请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国马斯尔福实验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