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郴州市北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郴州市广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民初153号
原告:郴州市北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伟,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莉华,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广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536号星河雅苑103号。
法定代表人:曹广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郴州市北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广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郴州市北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北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郴州市北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302.3元,减半收取为55,651.15元,由郴州市北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 伟
审 判 员  杨利平
人民陪审员  刘郴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敏
书记员梁俊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