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24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黄山恒久链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清凉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1535546455(1-1)。
法定代表人:寿飞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富阳达峰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安顶*****织机构代码75952458-X。
法定代表人:夏和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黄山恒久链传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阳达峰拆房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皖1824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富阳达峰拆房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黄山恒久链传动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富阳达峰拆房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富阳达峰拆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661.7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
二、划拨被执行人富阳达峰拆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661.7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