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981民初303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捷丰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水岸国际美林阁5幢2单元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BF80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余维涛,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超诉被告湖北捷丰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余维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