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捷丰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五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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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303民初6935号
原告**,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湖北捷丰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水岸国际美林阁5幢二单元8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曾都区万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塔湾居委会八组1栋1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谌述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五、湖北捷丰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都区万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五、湖北捷丰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都区万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已减半),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