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民终2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捷丰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沿河大道水岸国际美林阁5栋2单元801号。
法定代表人:雷本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国,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捷丰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1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依法向湖北捷丰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径行缺席审理,剥夺了当事人答辩、质证、辩论等法定权利,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20)鄂0981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捷丰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2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 伟
审 判 员 戴 捷
审 判 员 鲍 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喆
书 记 员 胡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