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某某等与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8执异9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吉林省白城地建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吉林省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院(2021)吉0802执234—260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新景商业广场D区第十公寓三楼401室至404室、409室至413室共计9户的违法查封。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名下上述房屋程序合法,案外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排除该案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产的执行,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作出的原告***等47人诉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系列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2021)吉0802执234—2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所有位于白城市新景商业广场D区第十公寓三楼301室,建筑面积44.29平方米;二、查封被执行人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所有位于白城市新景商业广场D区第十公寓三楼309室至318室,各户建筑面积为47.70平方米的十户房屋;三、查封被执行人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所有位于白城市新景商业广场D区第十公寓四楼409室至413室,各户建筑面积为47.70平方米的五户房屋。该案中,本院并未查封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所有位于新景商业广场D区第十公寓三楼401室至404室。
驳回案外人吉林省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杨国发 审判员  黄亚鹏 审判员  刘 冰
书记员  钟宏锋